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根据《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专业素养,培养既有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够胜任专业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有丰富实践经验及精湛职业技能、能够胜任实习指导和传技带徒任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等级及认定范围
(一)认定等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二)认定范围。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含实训教师);公共课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如符合相关要求,可参照认定。
二、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三、业绩条件
(一)“高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高级或一级(含不定等级)职业(执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3.近5年在本专业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实践工作经历,且主持横向技术服务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研教改课题1项及以上;
4.近5年有3个月及以上(可累计)社会调查经历或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1项及以上,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优秀社会实践奖励1项及以上(本条适用公共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5.获评“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首席技师、湖北省民间工艺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等省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主持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含科技成果奖等);
6.本人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教学能力类赛大赛、教师信息化大赛、微课大赛等或职业技能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
7.主持完成教学建设重点项目1项及以上;
8.负责完成省级及以上科教融汇、产教融合项目1项及以上;
9.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10.本人经学校批准担任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副理事长
及以上职务;或担任省级及以上裁判长、副裁判长、仲裁长等。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中级(含不定等级)职业(执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3.近5年在本专业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实践工作经历,且主要参与(前3名)横向技术服务,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省级及以上教研教改课题1项及以上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社会培训项目1项及以上;
4.近5年有3个月及以上(可累计)社会调查经历或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1项及以上,(本条适用公共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5.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校级专业技术人才项目1项及以上 (含校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科研创新团队、教师创新工作室、教学名师工作室、科技英才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成员前3名或获评青年教学名师、青年科技英才、青年技能名师等);
6.近5年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能力类赛项(含教师教学能力大赛、教师信息化大赛、微课大赛等)或职业技能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
7.近5年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教学建设重点项目1项及以上;
8.近5年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科教融汇、产教融合项目1项及以上;
9.近5年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专利(不限类别)2项及以上;
10.本人经学校批准担任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理事;或担任省级
及以上裁判员、仲裁员等。
(三)“初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项及以上: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职业(执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含目录取消前获得的);
3.近5年在本专业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实践工作经历;
4.近5年有3个月及以上(可累计)社会调查经历;或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1项及以上(本条适用公共课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5.近5年参加校级专业技术人才项目1项及以上(含校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科研创新团队、教师创新工作室、教学名师工作室、科技英才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成员);
6.近5年本人参加校级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含教师信息化大赛、微课大赛等教学类赛项)获三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
7.近5年参与完成教学建设项目1项及以上;
8.近5年参与横向技术服务;或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教研教改课题1项及以上;或参与完成社会培训项目1项及以上;
9.近5年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专利(不限类别)1项及以上;
四、认定程序
(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由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成,负责统筹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二)个人申报。申报教师填写相关材料,提交所在系部。
(三)组织认定。由教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专班(可由校内外专家、企业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审核教师申报的相关业绩、荣誉等材料后,提出各级别“双师型”教师拟认定建议。
(四)学校审议。教务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交的初级、中级“双师型”教师。高级“双师型”教师拟认定建议,由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后提交学校审议。
(五)公示及发文。学校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周期为3年,期满进行复核认定,期间每年开展1次晋升等级认定(仅针对符合晋级条件的教师开展)。
(二)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双师素质培养工作,做好“双师型”教师的日常管理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备案工作。“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培养与管理工作将作为学院师资队伍目标任务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三)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将作为评优评先、职称申报、专业技术岗位晋级、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各类人才项目推荐、各类应用研究项目申报的重要条件。
(四)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如因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将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资格。
六、相关说明
(一)同类业绩成果按就高原则不重复累计,业绩成果以该项中分号为准,每个分号所罗列的业绩内容按一个计算;
(二)高水平业绩成果可向下兼容,即教师取得的符合高等级认定条件的业绩成果,在申报低等级认定时可予以相应认可。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