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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版)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对原《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修订版)予以修订。

第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学生及其监护人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学工部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第二  新生入学后,学工部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个月内特殊情况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保留入学资格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到退役后2年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  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间内向学校教务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  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由学工部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工部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  每学开学时,各学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向教务部报送学生报到情况。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以班级为单位教务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 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章 纪律与考勤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5学时计。

第八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有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系)审批后,报学工部备案。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系)辅导员保存备案。

第九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参加选修课的学习、考核。

十一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69分为及格,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法为: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80~89分为良90~100分为优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学院(系)教研室确定,报教务部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不计平时成绩。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教研室确定。

第十二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视情节按《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学院(系)办理缓考手续,经学院(系)批准教务部备案后方能生效。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 不办理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定义为故意旷考。学生在课程考试开始后交送的缓考申请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故意旷考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集中补考,该考试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的月或,全部考试合格的可获得毕业证书。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指定医疗部门的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教研室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把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学院(系)汇总存档,教务部审核,之后将成绩录入至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之后成绩不得更改。成绩由学院(系)通知学生查阅。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学院(系)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转课程所属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擅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十八 学校适当放宽毕业年级学生应征入伍后对考试考核的限。对在校期间有考查课成绩不合格的,其部队经历可抵充需要补考的考查课成绩;对在校期间有专业课成绩不合格的毕业生,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学校将试卷寄送到部队完成补考,再将试卷寄回学校评定成绩,或退役返校后学校单独组织一次补考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成绩、学籍、档案管理负责人及学院(系)和教师,保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明确标注。学校对满足学生个人不合理要求,违规出具不真实不完整成绩(只出具及格成绩隐瞒不及格成绩)和档案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处分。

四章 选修

第二十 学校在大一年级开设包括开放式网络课在内的各类选修课,学生按自己实际情况选修,以获得综合素养的提升。学生在第一第二学期都可以选修课程

选修课和必修课同等重要并按相同标准实施考核,选修课程考核合格将计入总成绩。

 免修

二十一 政策规定和学习优异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课程的免修,具体免修规定如下:

   )等级证书类免修

获得英语四、六级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及相关专业等级证书和资格证书的学生,任课教师同意的,可以申请免修。按教务系统要求,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折算后总评成绩按不低于85分计入期末总成绩,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学期初统一申请。

   )实践技能类免修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获奖级别由学院(系)确定)、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成效显著的企业技能培训或实施现代学徒制企业顶岗实践、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创新创业、发表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获得专业相关专利、各类途径获取专业相关技能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评估后证明已达到所修课程要求的,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部复核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也可以是免试相应课程,是课程免修还是课程免试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与任课教师协商确定)。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折算总评成绩按不低于85分计入期末总成绩,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

学院(系)安排,学生自己参加国家认可的权威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由任课教师和学院(系)共同确认是否给予免修。

   )退学后再次考入类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由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保留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 件,再次入学的,已经修完并考试合格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可以免修。

   )退役复学类免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 例》规定,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折算总评成绩按不低于85分计入期末总成绩,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二十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规划的原则,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属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需要转专业的在籍学生,学校按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优先考虑

   (四)因学校或学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已经转过专业的学生;

(二)正在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

   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国家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十四 各学准许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新生人数10%。接收专业人数应根据本学院现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学院新生人数的10%。

第二十五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三周。

第二十六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第一学期末,学校公布转专业计划,学院(系)公布转专业件、考核办法等;

   (二)第二学期第一周,学生申请,填写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院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送交拟转入学院教学办公室

   (三)第二学期第二周,学院)完成转专业申请审批工作,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送教务部审批;

   (四)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部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

第二十八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九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 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国家或者湖北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能转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 学生转学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接收函,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转入学校,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转出函,可以转出。

   (二)患病学生转学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跨省转学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对转入学生情况,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方可毕业。

第三十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制是指完成国家对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要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年限,我校学制为三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

   (二)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

四十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的有关待遇。

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部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九章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 因特殊情况要求留级降级的或因学习困难必须留级降级的学生,按要求办理留级降级。

   (一)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各类个人原因要求留级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可以办理留级;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对不及格课程门数较多的学生,学校实施学籍预警,提醒教育和帮助学生努力学习。当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学习结束后,经过补考,两个学期所修课程达到应修课程门数一半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应留级到下一年级学习。第二学年留级规定中不及格门数不累计第一学年不及格门数。第三学年结业学生可以申请留级。

   (三)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如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准予其班试读,或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完成大学一二年级共四学期学习所修课程经过补考后,累计课程不及格门数超过四个学期应修课程三分之二的(含选修课程)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标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应当留级而不愿留级的;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报送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报送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四十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在每年6月集中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对于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办理毕业手续的,由学生申请教学学院(系)同意后书面呈交教务部,教务部协调毕业办在6月集中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对于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逾期仍然拖延不办理毕业手续的,学校在除6月以外的时间,不再受理毕业证书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一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五十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申请方式为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学院(系)把申请确认名单和重修课目报教务部考务办公室。原则上结业后的重修申请时间安排在次年三月,重修考试安排在次年的五月。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补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十一 学生在返校重修重考中违反考试纪律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补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在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下进行审查。

第五十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学信网,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修订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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