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24年12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转专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4〕4号)有关精神,依据《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招生录取的普通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是转专业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教务部是管理转专业工作的职能部门,教务部学籍管理员是学生转专业的办理人员。
第三条 教务部负责人负责转专业的审批工作,全面负责转专业工作。
第四条 学生转出、转入院系负责人是学生转专业工作各环节的审核人员,分别对学生转专业相对应审核环节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教务部学籍管理员对学生转专业成功后数据变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教务部学籍管理员在转专业过程中接收和发送相关材料时,须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限制
第七条 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认证机构提供的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提供检查证明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改变现专业更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四)航海类专业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无法报考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取得学籍一学期内的;
(二)二年级及以上的;
(三)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四)转入航海类专业,不符合海事部门备案要求或备案时间已截止的;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被学校或院系进行处分的;
(七)申请第二次转专业或转专业经教务部批准后又申请转回的;
(八)中职毕业生申请转入的专业不在当年所允许报考的专业大类或专业类的;
(九)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或由外国语中学推荐报送录取专业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十)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转专业的时间和流程安排
第九条 各系部研究后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及时报教务部备案,并上传学校官网公告。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根据教务部通知,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按转专业办理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转专业办理流程。
(一)转专业学生持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由转出院系根据该生德育情况及期末考试成绩情况,在符合转出条件的情况下,由院系负责人签署转出意见。
(二)学生持书面申请到拟转入院系,由拟转入院系负责人从专业教学及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角度,对拟转入学生组织转专业面试或考试,面试或考试合格后,在符合转入条件的情况下,由院系负责人签署转入意见(须注明转专业学生面试或考试情况)。院系内转专业的照此办理。
(三)学生持转出、转入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到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领取《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四)学生按实际情况填写转专业理由;学生持书面申请和《转专业申请表》到转出、转入院系复核,由转出、转入院系负责人在《转专业申请表》中签字确认。院系内转专业的照此办理。
(五)转专业学生持书面申请和《转专业申请表》到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由教务部学籍管理员对转专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汇总后交教务部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部学籍管理员汇总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批通过的《转专业申请表》,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三条 教务部学籍管理员对转专业学生重新编班,填写《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变更通知》(编号:ZCD/04CJ17),送达转出、转入院系、计划财务部、学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 转出、转入院系在接收到教务部送达的《学籍变更通知》后,于一个工作日以内由转出院系辅导员通知学生到场,与转入院系辅导员进行学生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的地点在学生转入院系的辅导员办公室。交接工作的详细过程由转出转入院系辅导员记入各自辅导员工作手册,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学生工作部在接收到教务部送达的《学籍变更通知》后,于一个工作日以内变更转专业学生涉及本部门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数据信息变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应通过重修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可予承认的原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延长在学校学习时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部批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延长期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须本人到校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书面申请、《转专业申请表》《学籍变更通知》由教务部学籍管理员存档,保存期五年。其他各部门接收到的《学籍变更通知》由本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存档,保存期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